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什么( 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 机动车报废的 。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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