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稿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监制:马吉玉
责编:张亚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布】编辑:李泰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
- 上班族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如何正确的解决?
- 教师面临10大压力 51%教师患职业病
- 武汉即日起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
- 一手机生产企业员工发生罕见铟中毒职业病
- 统计数据显示:尘肺病成为新疆头号职业病
- 中国职业病种类50年增8倍
- 白领丽人需防高科技职业病
- 新职业病成健康杀手
- 瘢痕防治法
- 明眸克星 脂肪粒的防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