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说法|7人持刀夜闯宾馆1人被反杀,男子赔20万元后,一审被判10年,检察院抗诉!


以身说法|7人持刀夜闯宾馆1人被反杀,男子赔20万元后,一审被判10年,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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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说法|7人持刀夜闯宾馆1人被反杀,男子赔20万元后,一审被判10年,检察院抗诉!

七人拿着长砍刀闯入酒店房间 , 对未成人吴某进行殴打后 , 吴某拿起刀进行反击 , 致一死两伤 。 家属赔偿20万获得谅解后 , 法院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8年、聚众斗殴罪判处3年 ,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 。 检察院以轻罪重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 。
事发在江西安福 。 去年5月7日晚 , 吴某与三友人(一男两女)在酒店405房间开房 。 期间 , 旁边410房间的王某与钟某听到405房间有女孩的声音后 , 提议让该房间的女孩出来一起玩耍 。
王某敲开房门后 , 吴某问王某什么事 , 而王某说找人 , 吴某则说找错地方了 。 随后便把门关上 。
这时王某觉得对方态度不好 , 还瞪眼看了他 。 于是王某电话叫人过来帮忙 。
在友人来到之前 , 王某在410房间拿了一把砍刀 , 钟某则在杂物间找到了一把焊接过的大砍刀 , 一起去敲吴某405房间的门 。 但没人开门 。
吴某听到有人要找麻烦时 , 也打电话叫人进来帮忙 。 但吴某的朋友还没到 。
王某的朋友先到达后 , 就前往酒店前台拿到房门总卡 。 随后 , 一行七人便拿着刀具用总房门卡打开了405房间门 。
进入房间后 , 众人对吴某进行殴打 , 并辱骂吴某瞪眼看他 。 吴某对此否认 , 于是众人又扔拖鞋和打他 。 再度被打倒在床上的吴某 , 拿起匕首对众人乱捅 , 致一人死亡(罗某)两人受伤 。
随后 , 法院认为王某等人虽然带了刀具 , 但没有使用刀具 。 吴某当时所受到用扔拖鞋和众人用手脚殴打的侵害 , 不足以用匕首进行反击 , 且吴某的受伤程度尚不构成等级评定 。 因此 , 认定吴某防卫过当 。
综合吴某母亲已赔偿死者家属20万获得谅解和吴某是未成年人可依法从轻处罚等 。 遂作出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8年、聚众斗殴罪判处3年 , 合并执行10年的决定 。
随后 , 检察院以轻罪重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 。
对于这种判决 , 我有两个疑问:
一、聚众斗殴罪
1、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 ,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 纠集众人互相进行殴斗 , 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
实践中 , 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 , 一般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 为啥这个案子定了故意伤害罪还要加个聚众斗殴罪?
对聚众斗殴有以下情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者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 , 规模大 , 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 , 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本案死者一为有明显过错、吴某是未成年人 , 且已赔偿获得谅解 , 按上述规定 , 好像没有见到有从轻处罚实际结果 。
二、故意伤害罪
根据去年8月28日 ,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 , 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 , 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 , 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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