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庭经济弱势方如何未雨绸缪,给自己一个确定的未来?

“依赖型”一方如何配置保单以抵御潜在婚变风险 , 安抚消除其内心的不安全感?
案例背景:王女士是全职太太 , 相夫教子 , 全心全意照顾家庭 , 婆媳融洽 , 美满幸福!丈夫王先生外出打拼 , 事业有成 , 为方便丈夫打理生意 , 大部分财产由王先生掌控 。 然而最近 , 丈夫回家越来越迟 , 出差愈发频繁 , 没什么好脸色看 , 偶尔对自己的关心还会遭到呵斥 。 二人的关系越来越差 , 年近40的王女士忧心忡忡 , 孩子还幼小 , 万一真是不可挽回离婚了 , 自己经济能力有限 , 如何确保孩子今后的生活和自己后半辈子更有保障?
趁矛盾还未深入 , 王女士一边希望努力挽回感情 , 但同时也要为自己和孩子做两手打算 , 在仍可以动用家庭积蓄购买保险的情况下 , 王女士通过和专属寿险顾问深入交流后 , 达成以下配置思路以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1. 配足医疗 , 健康 , 意外险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八次会议纪要》(2015年12月)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 , 为其个人财产 。 ”
因此 , 顾问建议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用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医疗 , 重大疾病 , 意外伤害和高端医疗保险等 , 保费尽量高 , 趸交更好 。 未来万一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是否离婚 , 这些高额理赔金都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 , 而且医疗险本身现金价值不高 , 即便离婚分割保单现价 , 付出的对价也低 。 通过这样安排王女士为自己今后的健康留下一份确定的保障!
2. 配置现价低年金险 , 低代价换取长期保障 。
前述《纪要》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 , 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 , 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 , 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 , 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 ”
为了王女士今后生活有足够保障 , 提供与其生命等长的稳定现金流 , 顾问建议王女士选择购买低现价甚至是零现价年金保险 , 万一离婚只需按低现价的一半支付对方即可保全保单 。 另外考虑到离婚后王女士保费支付能力 , 根据测算考虑是否采用趸交方式!
3. 给孩子购买高额年金险和教育险 。
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年金险和教育险 , 认为是对子女的赠与 , 不会因父母离婚抚养权分离而分割 。 顾问建议夫妻无论谁做投保人都可以 , 不会因离婚影响后续缴费 , 从而给孩子确定的未来 , 如果王女士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 作为监护人还可以对孩子的年金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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