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假的规定及范围 爷爷 甘肃省事业单位丧假的规定( 三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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