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
第十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 。实行平行志愿省份,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进档考生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且需满足我校相应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 。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在天津、浙江、海南、山东、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各省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省市无具体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
其他省市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录取 。(如省级招生录取文件有同分录取规则要求,则执行该相关规定 。)
第十五条 天津市“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录取的学生按照高职学校与中职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
第十六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各专业对招收男女生比例没有限定 。
第十八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经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院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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