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分类考试招生中 , 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的评价方式 , 对普通高中学生主要依据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会考)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 , 对普通中职学生主要依据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综合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员工、高素质农民和基层农技人员 , 须参加由学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 , 依据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
第十条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认同各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 , 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分类考试招生艺术类专业成绩由我校自行组织测试 。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招生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 , 参考相关专业课成绩 。原则上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和专业招生计划 , 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
第六章 录取方法
第十三条 采取远程网上录取和注册录取等方式 , 录取结果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并网上公布 。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艺术设计、歌舞表演(音乐方向)、歌舞表演(舞蹈方向)、播音与主持、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 其它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
第八章 资助政策及就业措施
第十五条 奖助学政策 。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具体评选办法以当年资助政策执行) , 国家奖学金(额度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平均额度3000元/年)、校内奖学金(1000元/年)、校内助学金(额度1000元/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12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 。同时 , 学校还提供大量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
第十六条退役军人资助、奖励、就业优抚待遇 。
退役入学学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学费减免 , 免收住宿费 , 由学校代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大学生平安保险费并给予一次性入学补贴350元/生 。可优先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 , 在学业成绩要求上可适度放宽 , 退役入学学生可优先参评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 并优先推荐参评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 在学业成绩要求上可适度放宽 , 每年享受八一慰问金500元 。
第十七条 就业措施
自主创业奖励:对于创业成功(持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的学生 , 除享受国家和省创业激励政策外 , 学校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学生创业成功后为本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与本校毕业生签订不低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的 , 学校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创业奖励 。
特殊群体就业奖励:对在8月30日前成功就业的农村建档立卡毕业生、城镇低保家庭特困毕业生、退伍复学毕业生、残疾毕业生 , 经审核就业材料合格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发放就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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