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要求 。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学院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
第十七条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 。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
第二十条学院建立了以“奖、助、贷、勤、补、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奖助学金10多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第二十一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154号),具体收费标准为:人文社科类140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15000元/生.学年;医学类16500元/生.学年 。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学院社会化学生公寓按照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 。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通讯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邮政编码:222000
招生咨询电话:0518-80689550
招生传真:0518-80689787
微信公众号:南医大康达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招生监督电话:0518-80689538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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