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说法 男子因从21楼抛下一个玻璃杯,获刑10年( 二 )


2、李某明知道从21楼扔玻璃杯下去过后 , 其所砸向的是不特定人群 。
由此可见 , 李某的行为已经与放火、决水、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相当 , 故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
根据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末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三年以上;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
2018年2月1日 , 一审法院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 一审宣判后 ,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受理查明后 , 认为一审适用罪名适当 , 并2018年5月4日 , 驳回李某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在实?施后? , 从?今?年?3月?1日?起? , 高空抛物罪已?成为刑法中?的?独立罪名 。 高空抛物罪的设立 , 不仅对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有更准确的认定 , 还能有效地震?慑和打?击?高空抛物行为 。
最后 , 高空抛物无小事 , 任何人都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 , 切勿因一时之气而造成害人害己的严重后果 。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 , 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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