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证和收养证,收养证和领养证的区别( 二 )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 , 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
      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 , 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_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
二、领养孩子的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
      (4)年满30周岁 。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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