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一年出来进去好几次!85年滕州小青年成监狱“常客”


盗窃罪 一年出来进去好几次!85年滕州小青年成监狱“常客”
文章图片
滕州天气预报
11月 21号 周日 -08℃~19℃ 晴
11月 22号 周一 -08℃~16℃ 晴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滕州市 。因犯放火罪,于2001年2月13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21年7月18日刑满释放;
因盗窃,于2018年9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9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12月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7月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9月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
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8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盗窃罪 一年出来进去好几次!85年滕州小青年成监狱“常客”
文章图片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华某某至滕州市一小区西门口处,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取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内现金2000余元 。
同年8月6日,被告人华某某被 李某某扭送至滕州市公安局北辛派出所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盗窃罪 一年出来进去好几次!85年滕州小青年成监狱“常客”】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