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据此,公司解散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和请求解散 。
二、公司解散的类型
(一)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自动依法解散公司的法律行为 。它主要指公司法第第180条的第(一)、(二)、(三)项解散事由 。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但是在此种情形下,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涉及公司解散 。而且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时 , 必须经2/3以上多数股东的同意才有效 。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 。这主要是指《公司法》第180条第(四)项的规定,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如果因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局可以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2. 责令关闭
公司如果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关闭公司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3. 被撤销
这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65条的规定,骗取公司登记后被发现的,由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
(三)请求解散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该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 应具备二个实质要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一个形式要件(原告应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和一个程序要件(穷尽其他救济手段) 。该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 原告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 , 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只能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2. 诉讼被告应当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
3. 诉讼案由为公司解散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案由规定》,该解散诉讼属于第236项规定的公司解散纠纷,也可以具体为请求公司解散纠纷 。
4. 提出请求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请求解散公司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个实质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法》将“严重困难”、“重大损失”作为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实质性条件,但这种高度概括性的抽象表述往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极度困难 。为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对此作出了细化规定: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然而,前三种细化情况和第(4)项的兜底条款也并不能量化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程度,究竟何为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致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还是由法官自由裁量 。
5. 前置程序
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之前,股东必须首先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 其他救济途径 , 在有限公司公司僵局中,主要是指《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请求公司收购股份制度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有限责任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有限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有限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他救济途径还包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进行监管规则制度等 。
6. 以其他理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 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7.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有关要求
(1)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规定 ,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 , 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
(2)注重调解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
(3)解散判决的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三、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 , 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 。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
1. 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 。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
2. 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 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
3. 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日本、德国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会决议而恢复 。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未作规定,但是,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解散企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又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在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清算过程中的企业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申请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一定条件 。
我们先来看看公司法里头怎么说的:
【我想问一下关于公司如何解散的问题及答案】
一般在公司决议解散之后 , 是要办理注销登记的 。到工商办理注销的手续时,会有一个公示期,在期间内,公司是要进行注销清算,清理除现金以外的资产,收回债权,偿还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