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东一方认为,浦发银行通过微博制造代言假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 , 并以此向浦发银行索赔300余万元;

浦发银行认为,浦发银行没有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单独共同设施任何被控侵权,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是浦发银行分支机构,已领营业执照,相关宣传和广告项目是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独立完成的,不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侵权,原告无权要求浦发银行承担法律责任 ,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一方认为,自己使用的是真实活动照片 , 已经推广公司允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该使用行为不具备主观故意 。只是出了宣传推广活动才如实表述照片知名人士身份,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权 。

【马东诉浦发侵犯肖像权,微博配图如何定性】
那么如何界定浦发信用卡中心有没有侵权呢?

关键在于要厘清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所使用的马东照片究竟是活动图片还是宣传图片?依笔者所看,应判定为宣传图片,其一 , 被告通过编辑、合成手段将马东参加活动的照片与浦发银行、浦发信用卡中心产品刻意拼接结合在了一起 , 而且配上了非马东原话的文字;再次,此行为的主观目的是推广浦发信用卡 , 有牟取利益的主观目的,是借马东形象,强配上好像是马东口吻的话来做产品推广的事实存在;三 , 马东没有口头,书面授权,就因为马东和他们的宣传板拍了个照,就想当然认为得到了马东的认可,这无疑是不尊重并侵犯了马东的人身权利,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

由此可见,被告方是否在未经原告授权同意情况下使用原告肖像、姓名去牟取个人或团体利益这才是此案定性的标准 。依据此界定标准,被告方已涉嫌侵权 。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会认为”浦发银行”店大就可以”欺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