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丢了怎么补办,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

出生证丢了怎么补办

1、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 。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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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原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于7个工作日内 , 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 。
3、补证机构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

法律主观:
出生证明丢了补办流程: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 并提交如下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然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 审核无误后发放新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 。
法律客观:
《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 , 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 , 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怎么补办离婚了

出生证明丢了可以去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证明 。
需要去原来新生儿出生的那个医院,找原来的科室开出当时的住院分娩医学情况证明说明;新生儿的父母还要去当地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 填写好了之后 , 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户口本复印件都要上交 。
然后再将医院开好的证明 , 拿到当地的卫生行政;一般来说,出生证明补办的时间差不多要7—15天能够完成,做好申请工作后,就可以等待新证签发了 。
如果是还没有未落户的新生儿,那就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籍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注:申请人必须为新生儿的父母 。若不是父母,必须持有公证处公证的新生儿父母出具的委托书 。由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材料审核 , 负责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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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遗失出生证要求具备以下资料:
1、由出生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证补发 。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
3、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莆田市户籍的在湄洲日报或莆田晚报)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的报刊原件 。
4、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
5、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包括司法鉴定许可证) 。
6、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出生证明丢失怎么补办

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 , 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原出生证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证编号的证明 。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证的,补发出生证的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证正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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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补办的方式:第一步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 。第二步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三步符合条件的 , 予以补发 。
出生证明丢了,要去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补办,具体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第二步,拿着遗失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开具第二个证明;
第三步,拿着这两个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产科,可以补办一个“出生情况说明”
办理证明的相关流程如下:
a.拿着《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缴纳费用 。
b.办理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 。
c.单子上一般会有如下的内容需要家长填写:爸妈的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宝宝的名字,宝宝的户口地址,妈妈的居住地址等等 。若在住院期间 , 小朋友尚未取好名字,可用小名暂代 。但是产妇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确定宝宝的姓名,否则部分医院不会发《出生证明》 。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
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
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 。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 并做好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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