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对象
(一)参保职工,包括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和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的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人员 。
【特别提示】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
二、省内转移
全省各统筹地区互认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缴费年限,无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
三、跨省转移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 失业保险异地转移】(一)线下申请渠道
申请人需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
(二)线上申请渠道
渠道1: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
1.访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www.12333.gov.cn),并登录(选择个人登录) 。未注册用户需先进行注册;
2.登录后在网站首页点击“社会保障”;
3.在弹出的新页面选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试运行);
4.按照系统要求填报申请信息及上传相关材料 。
渠道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1.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si.12333.gov.cn),网站首页上选择登录账号 , 并登录 。未注册用户需先进行注册;
2.登录后在网页选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试运行);
3.按照系统要求填报申请信息及上传相关材料 。
注意
1.同期多地重复参保月数,只计算一次;
2.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
3.省外以农民工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和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工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
4.参保失业人员在转入地重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 , 转入地可将其在转入地未计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年限和应领而未领取的待遇月数合并,按照转入地规定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发放待遇 。
来源:成都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