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市容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 , 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携带犬只到黄岩区各犬只免疫和信息登记点(12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牌 。逾期未办理的,由乡镇(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责成犬只饲养人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捕捉收容 。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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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坏眯唤氲痴亍⒁搅苹埂⒀5裙渤∷蜕柚糜腥唤氡晔兜某∷? ,导盲犬、搜救犬、警犬、扶助犬等除外;
?。┬煌獬鍪保?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信息牌,并使用犬绳牵领;
?。ㄆ撸┰诼サ馈⒌缣菁叭嗽泵芗∷? ,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温岭市养犬管理规定 温岭市加强规范养犬管理】
?。ò耍┎坏眯俗⌒统鲎馄狄酝獾墓步煌üぞ?nbsp;, 但导盲犬除外;
?。ň牛┬唤牍渤∷?,应当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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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饲养犬只未按规定对犬类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 ,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台州市黄岩区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