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家里人有房还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按照公租房政策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 , 且达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若属夫妻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明材料,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继续租住,不符合条件的一方应退出公租房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将收回承租的公租房 , 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由于您提供的承租人信息不详,我们无法核实,通过与您电话沟通,您表示若有更为详细的承租人相关信息再向我们反映,届时我们将进行核查 。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规定,凡年满18周岁,在重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本市无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房人员均可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房屋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
申请公租房的程序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 。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 , 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 , 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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