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类别以及记分和扣分规则的规定


驾驶证类别以及记分和扣分规则的规定
c1驾驶证扣分新规定:【驾驶证类别以及记分和扣分规则的规定】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 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 , 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 。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 , 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2、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一般为12个月,总分为12分 , 根据违法情节依次可扣12分、6分、3分、2分、1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被扣0.5分的;3、一年内如果扣分比较少,则到了下个周期 , 自动清零,重新从12分算起 。通常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活动 , 有的地区对于本周期内扣分达到9分以上也要参加学习 。对于违法情况特别严重的,往往给予暂扣驾照或者吊销驾照处理;4、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高考状元多少分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 。否则你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 。驾驶证扣留与暂扣有什么区别


驾驶证扣留和暂扣不是一样的: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 , 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 。例如交通警察对于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十二分的等几种情况下,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就可以先予扣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扣留驾驶人的驾驶证,扣留前应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这种强制措施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与当事人后,依法扣留 。扣留违法行为人驾驶证的期限是至公安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之日;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 。相当于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实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应给予当事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4、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 , 应当在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暂扣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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