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如何确定营养费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如何确定营养费标准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 。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确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 , 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6)较大面积烧伤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二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 。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


交通事故赔偿事项包括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事项一般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及财产损失 。如发生伤残,待伤残等级评定之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生死亡的,还应当包括丧葬费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 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按五年计算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赔偿如何确定营养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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