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出
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在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 , 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谁来支付
第一、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 , 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文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第二、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这样是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谓的浪费 。第三、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交通肇事伤残鉴定费谁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出】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 , 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2018最新版本)》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