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1. 对于从事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包括酒类制造)的企业,其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内进行扣除;超出这个比例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并扣除 。
2. 对于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的限额比例,可以在本企业进行扣除;也可以根据分摊协议的约定,将部分或全部费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而在计算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予计算 。
3.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严禁扣除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纳税时应遵循以上针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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