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醉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醉驾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醉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酒驾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 mg /100 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道路、机动车 ,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 , 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确定适合主刑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扣押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液采样等情况进行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血前再次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视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实行监视居住 。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于很多刑事案件,最高法在相关法律制度范围内发布了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使得法官在量刑时有立法约束 。比如可以严惩的案件,不能单靠法官的主观意识来判断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酒驾案件应予严惩的法律案件 。【醉驾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醉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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