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份宣传材料【严格监管措施 严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监管措施,强化责任和义务——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办法》并运用条例”细化四项管理规定 。近日 , 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进一步提高了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严厉查处了恶意换领驾驶证行为,完善了驾驶人身体状况自主申报制度 , 明确了驾驶证核查规定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公安部第91号令,以下简称91号令)实施以来,在规范驾驶证管理、严格驾驶人考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驾驶员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现行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对酒驾、高速公路逆行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不够,记分分值较低,难以满足新形势下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 。二是为逃避处罚,部分驾驶人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恶意补发驾驶证 , 扰乱交通管理秩序 , 需进一步收紧驾驶证补发程序 。三是部分驾驶人法律责任意识淡薄 , 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合驾驶机动车 。但他们继续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申请注销驾驶证,很可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有必要完善驾驶员身体状况报告制度 。因此,111号令不仅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简化了工作程序,还进一步突出了管理的针对性,在加强驾驶员日常管理、规范驾驶行为方面明确了四项严格的管控措施 。一是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记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实践证明,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是预防和减少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效教育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处罚力度一致的原则,111号令对一些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较大、易引发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增加了记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倒车、掉头,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是三种违法行为,每次从6分提高到12分;二是违反指示违法活动的禁止标志、禁止标线的分值由2分提高到3分;三是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增加超车或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隐瞒或欺骗补办驾驶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到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三类违法行为记分 。二、严格补发驾驶证规定,杜绝恶意补发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凭证,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保证驾驶证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91号令基于方便群众的原则,取消了过去需要在报纸上申报驾驶证的要求,改为驾驶员直接申请驾驶证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驾驶人以丢失驾驶证为名向车管所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扣留或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申请补领,一个驾驶人有多个驾驶证 , 以逃避执勤民警在路上的管理和处罚 。这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混乱 。为此,111号令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能再使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取隐瞒、欺骗手段换发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收回换发的驾驶证 , 并记6分 。原驾驶证遗失,换发驾驶证后发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给车管所或者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 。目前,每个驾照都有唯一的号码 。驾驶员申请新的驾驶证后,其原驾驶证及号码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标记为无效 。三是建立驾驶员身体状况独立申报制度,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义务 。驾驶员的身体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的变化 。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状况自我申报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111号令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报告义务:一是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等要求,或者有躯干、颈部运动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癫痫、梅尼埃病、眩晕、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身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 。,这阻碍了安全驾驶 。二是规定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驾驶证条件 , 但符合驾驶证其他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减领驾驶证 。为确保上述规定的有效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道路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要求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减少准驾车型或注销驾驶证 。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继续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追究责任 。四、完善驾驶证审验规定,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 。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员日常管理的重要举措 。1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驾驶证时,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证条件,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且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 不予换发驾驶证 。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换证时有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首先处理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的,应当先减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实施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 , 并经考试合格 。
第四份宣传材料【严格监管措施 严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监管措施,强化责任和义务——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办法》并运用条例”细化四项管理规定 。近日 , 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进一步提高了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严厉查处了恶意换领驾驶证行为,完善了驾驶人身体状况自主申报制度 , 明确了驾驶证核查规定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公安部第91号令,以下简称91号令)实施以来,在规范驾驶证管理、严格驾驶人考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驾驶员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现行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对酒驾、高速公路逆行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不够,记分分值较低,难以满足新形势下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 。二是为逃避处罚,部分驾驶人以隐瞒、欺骗等方式恶意补发驾驶证 , 扰乱交通管理秩序 , 需进一步收紧驾驶证补发程序 。三是部分驾驶人法律责任意识淡薄 , 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合驾驶机动车 。但他们继续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申请注销驾驶证,很可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有必要完善驾驶员身体状况报告制度 。因此,111号令不仅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简化了工作程序,还进一步突出了管理的针对性,在加强驾驶员日常管理、规范驾驶行为方面明确了四项严格的管控措施 。一是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记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实践证明,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是预防和减少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效教育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处罚力度一致的原则,111号令对一些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较大、易引发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增加了记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倒车、掉头,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是三种违法行为,每次从6分提高到12分;二是违反指示违法活动的禁止标志、禁止标线的分值由2分提高到3分;三是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增加超车或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隐瞒或欺骗补办驾驶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到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三类违法行为记分 。二、严格补发驾驶证规定,杜绝恶意补发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凭证,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保证驾驶证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91号令基于方便群众的原则,取消了过去需要在报纸上申报驾驶证的要求,改为驾驶员直接申请驾驶证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驾驶人以丢失驾驶证为名向车管所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扣留或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申请补领,一个驾驶人有多个驾驶证 , 以逃避执勤民警在路上的管理和处罚 。这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混乱 。为此,111号令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能再使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取隐瞒、欺骗手段换发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收回换发的驾驶证 , 并记6分 。原驾驶证遗失,换发驾驶证后发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给车管所或者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 。目前,每个驾照都有唯一的号码 。驾驶员申请新的驾驶证后,其原驾驶证及号码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标记为无效 。三是建立驾驶员身体状况独立申报制度,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义务 。驾驶员的身体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的变化 。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状况自我申报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111号令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报告义务:一是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等要求,或者有躯干、颈部运动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癫痫、梅尼埃病、眩晕、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身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 。,这阻碍了安全驾驶 。二是规定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驾驶证条件 , 但符合驾驶证其他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减领驾驶证 。为确保上述规定的有效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道路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要求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减少准驾车型或注销驾驶证 。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继续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追究责任 。四、完善驾驶证审验规定,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 。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员日常管理的重要举措 。1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驾驶证时,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证条件,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且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 不予换发驾驶证 。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换证时有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首先处理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的,应当先减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实施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 , 并经考试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