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车报废标准 哪些民用汽车应当报废

民用车报废标准 哪些民用汽车应当报废

哪些民用汽车应当报废
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 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哪些民用汽车应当报废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 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 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 , 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 , 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民用车报废标准 哪些民用汽车应当报废】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 , 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 , 便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分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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