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章建筑的物权效力评析
违章建筑大家都比较熟悉,在生活中经常听说哪里出现了违章建筑 , 对于违章建筑一般都会被相关机关所拆除 。那么,在法律上对违章建筑的物权效力评析是怎么样的?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一)违章建筑依法不得取得物权法上所有权之效力
1、违章建筑取得所有权违反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物权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我国《物权法》30条明确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合法建房指的是取得了合法的建房手续,违章建筑不能取得物权,这里所谓的合法主要是强调完成了特定的审批手续,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权利,符合规划要求 。如果是非法建造的房屋形成的违章建筑,当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因此,物权法定原则要求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
2、违章建筑取得所有权不符合物权公示的原则
【物权法关于违章建筑 对违章建筑的物权效力评析】所谓物权的公示原则 , 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权变动的情况 。[8]外界通过这公示一方式足以明辨该状况,对此负有不作为义务的原则 。我国《物权法》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新建房屋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在实践中适用的是登记实质主义 , 按照登记实质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废止等,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由此,违法建筑无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所有权证,也就不能进行物权公示 。
3、违章建筑不具备物权的法律特征
依据物权法理论,一般认为物权有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和可转让性等四大特征,同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能 。我国现行《物权法》并不承认违章建筑能设立物权,建造人并不享有违章建筑所有权 。违章建筑由于其先天的违法性而不能根据物权法授予其所有权 。
(二)违章建设人对违章建筑应享有物权上占有的利益
违章建筑因为其违法在先不能取得物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能取得所有权的效力 。违章建筑作为一种违法的建筑在被确认违法或强制拆除之前,其作为一种财产仍然客观存在着 。违章建筑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有违法性,任何人都不对该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否认客观上存在着对违章建筑享有的占有、处分的权利,即违章建筑根据经济学上的观点仍具有的使用价值是不可否认的 。违章建筑的使用价值就是具备房屋使用功能而客观存在的建筑物本身 。因此,除非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使用 , 违章建筑依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如遮风挡雨 , 合法建筑所应具备的使用功能基本都具备) 。法律可以禁止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但不能消灭使用价值这一客观属性,因而违章建筑虽然违法,但并不丧失其使用价值 。这种使用价值,对违法建筑的关系人来说是一种可得利益,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就是为了能够实现这一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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