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对方拒绝调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 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事故一方一直拖不处理怎么办】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 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