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应否担责起争议】一名5岁的小男孩在济南幸福苑小区内玩耍,通过小区道路时正好被一辆快速驶来的面包车撞倒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孩子没有注意观察,对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孩子的父母认为孩子不应担责,于是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近日对这起行政诉讼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
现场目击这一车祸的翟女士作证说:“今年8月8日晚上6点40分左右,5岁的李泽昊在幸福苑小区的休闲广场和十多个小孩一起玩 。当时李泽昊从小区东西路的南边搬砖头,穿过道路到北边和小朋友玩垒房子的游戏 。突然,一辆红色面包车从小区二门拐弯处未鸣喇叭高速开过来 。我看到车速这么快,就对着车高喊‘慢点开,停车!’同时还不停地对着车打手势,很多居民也在喊‘慢点开’,但车并未减速 。李泽昊穿了两三步马路停下,在离道路北边1米左右处站着,就被面包车车头左上角撞倒了 。李泽昊在车下翻了几个滚,被车带出5米多远,当时全身是血,鼻孔和嘴里也在不停地流血 。”
车祸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司机李某在小区内道路行驶车速较快,李泽昊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道路不注意观察让行车辆,致使小客车前脸左侧处与李泽昊相撞,造成李泽昊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负主要责任,5岁的小男孩李泽昊负次要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李泽昊的父母不能接受,于是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对方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
在法庭上,孩子是否“注意观察让行车辆”成为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是车撞的孩子,而不是孩子撞的车,因此认定5岁的孩子在小区内“不注意观察让行车辆”是错误的,司机应当注意观察,并且不应当在小区内高速行驶,对于该事故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对李泽昊所使用的法律不当 。交警部门认为他们是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笔录,以及车的划痕和车底部擦痕的检验报告等作出的事故认定,因此认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法条链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
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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