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软件和网络部负责开发和维护信息系统,以及质检总局和管理中心所需的各种软件、数据库、网站等 。
第十五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处理流程包括:接受投诉,通过互联网的投诉信息直接进入投诉数据库;信息处理,利用软件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和处理信息,同时参照国外的召回案例、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维修商的维修案例等,将投诉进行分类和统计,制作出各种报表;信息提交,信息系统负责人在接到数据处理部的各种报表后,需仔细审阅,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立即上报召回管理中心,如果没有非常集中的或涉及重大伤亡事故的投诉,一般每周上报一次 。
同时,信息系统可以每月向各制造商发送一次有关该制造商的车主投诉信息 。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保密 。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有完善的备份制度 。
重要的数据库和信息每天备份一次,一般数据每周备份一次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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