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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