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寒!妻子患上重病,男子3次起诉离婚……法院这样判!( 二 )


“价外收费”无依据
法院判决返还多收的费用
南宁市甲公司开发建设了某养老社区 , 并委托乙公司代理销售该社区生活卡 。 70岁的曾某夫妇向甲公司购买社区生活卡 , 支付卡押金、养老服务费48万元及购卡服务费5万元 , 共计53万元 。 其中 , 48万元的收款收据由甲公司出具 , 5万元的收款收据由丙公司出具 。
2020年3月 , 曾某夫妇认为 , 收取5万元的购卡服务费无依据 , 将甲、乙、丙三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及利息 , 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认为 , 曾某夫妇没有与丙公司达成书面或口头服务合同 , 该公司取得购卡服务费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遂判决丙公司返还曾某夫妇5万元 , 并支付利息 。
南国早报采访人员王斯实习生徐秋丽
来源:南国早报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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