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第四稿 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的优缺点( 二 )


短视频影视剪辑由土壤(社会快节奏发展)、舞台(中短视频平台)到用户价值(内容筛选),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行业发展的供需循环,甚至可以说短视频影视剪辑是这个时代下部分用户追剧娱乐的生活缩影 。需要注意,直接用版权视频剪辑并解说,在网络上上传“XXX分钟看完XXX剧”的方式侵害了版权方的权利,这也折射出一个新的问题,用户对短视频影视剪辑的需求和剪辑者侵权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若直接以一刀切式的清理掉所以影视剪辑内容,只是掐断内容供给但用户的需求却还在 。
02 中短视频平台与长视频平台的“时间争夺战”从多份行业声明来看,关于短视频影视剪辑的争议,背后其实也是不同视频平台间对于用户时间的争夺 。一方面,中短视频平台上的部分内容的确涉及侵权问题,有的甚至存在低俗内容,行业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影视剪辑内容是中短视频平台圈住用户的一大关键点,失去这部分内容或会流失掉部分用户 。
在互联网流量逐渐见顶的今天,各大平台都在争夺用户的停留时间,对于视频平台来说,能否留住用户的根本来自平台内容吸引力,主要包括平台内容数量、质量和独特性 。中短视频剪辑运营者的素材多是电视剧和电影,具有版权的也多是长视频平台,拿着自己平台的内容为中短视频平台创造内容独特性,对长视频平台来说自然是忍不了的,此前爱奇艺就因版权等相关问题起诉B站 。
比较尴尬的地方在于,对于视频剪辑创作者而言,长视频平台本身并不适宜视频剪辑生态的发展,只能将稿件投递到没有视频广告、更注重算法推荐和社区氛围更活跃的中短视频平台 。而在这场时间之战中,如何界定影视剪辑侵权变得极为关键 。
与部分用户所想的“所有第三方影视剪辑都可视为侵权”不同,笔者在查阅《著作权法》后发现,一些情况下的视频剪辑并不算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法草案第四稿 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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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介绍和评论方向的内容在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剪辑的视频,那些纯整套剧情解说的剪辑内容则算侵权 。此外,因为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解释,版权方认为剪辑内容侵犯到自己的权利时,仍能状告对方侵权 。
本次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细则更直接,规定“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切”,因为该协会属于行业性的非盈利社会机构,所以网友都在质疑其规定的法律效力,可能该细则只能算是行业自律公约,需要相关平台自觉遵守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在广电总局官网上已转发了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新细则,以后广电或会亲自出台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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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第四稿 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的优缺点】对于充满欢乐的B站鬼畜区来说,若不能剪辑直接让UP主们没了视频素材来源,或会影响到整个平台的内容板块建设 。
笔者认为,该细则的发布意味着长短视频的“时间战争”已上升到了行业协会层面 。市场蛋糕就这么大,抖音、快手和B站的崛起让原有的格局失衡,近几年国产低质量电视剧增多,引起了用户的反感,北京商报还发布过标题为《别让“神曲”和“神剧”再神下去》的文章,部分国产“神剧”让用户对长视频平台失望,内容属性更多元的中短视频也因此成长,此消彼长的局面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和竞争,而短视频影视剪辑问题则是矛盾的爆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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