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说法|男子与女友公园约会时,因觉得被人打扰后辱骂他人,结果男子被捅身亡!


以身说法|男子与女友公园约会时,因觉得被人打扰后辱骂他人,结果男子被捅身亡!

“看什么看 , 再不滚 , 我打死你!”男子与女友在公园约会时 , 因觉得被人打扰 , 遂叫对方“滚”之后 , 引发了一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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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四川泸州 , 男子曾某在公园吃完东西 , 准备离开时 , 偶遇男子潘某与其女友正在约会 。 此时 , 潘某觉得曾某打扰到他们约会 , 便大声叫曾某“滚” 。 而无故被骂的曾某则与对方理论 , 并继而引发打斗 。 两人在过斗过程中 , 曾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 , 捅了潘某十几刀后逃离现场 。 后潘某因失血过多 , 抢救无效死亡 。
次日上午 , 曾某主动投案自首 。 目前 , 曾某已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 检方建议量刑为无期徒刑 。
以案说法:
1、因约会而丧命 , 令人唏嘘!无法想像 , 潘某女友该如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年轻气盛 , 做事说话不想后果 , 这是我个人对潘某、曾某的评价 , 假如当时一人退一步 , 又或者潘某不骂人 , 这场悲剧或许就能避免了 。 但生活中没有假如 ,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
2、曾某为何不是故意伤害罪 , 而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从以上两条罪的罪名描述可得知 , 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 前者是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 后者是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比如说张三和李四偶遇时 , 发生矛盾后 , 升级为打架 , 打架过程中 , 张三拿刀捅了李四一下后 , 就逃跑了 , 后造成李四失血过多而亡 , 这时张三的主观目的只是想伤害李四的身体 , 并不想杀人 , 但其行为已造李四死亡 。 因此 , 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如果张三捅了李四一刀后 , 继续捅李四很多刀 , 其主观目的明知道捅对方那么多刀会导致李四死亡的后果 , 但张三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 在这种情况下 , 张三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
具体到本案 , 曾某与潘某发生打斗时 , 曾某捅了潘某十几刀后 , 导致潘某失血过多身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件 。 因此 , 曾某应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
3、曾某的量刑
根据《刑法》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 , 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曾某有两个可从轻情节:
(一)被害人潘某因无故骂人在先 , 继而与曾某发生打架 , 潘某存在一定的过错 。 根据有关规定 , 可对曾某酌情从轻处罚 。
【以身说法|男子与女友公园约会时,因觉得被人打扰后辱骂他人,结果男子被捅身亡!】(二)曾某主动到案自首 , 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 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大家要注意一点 , 主动到案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自首 , 而是要主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罪行 , 才能认定为自首 , 两者之间缺一不可 , 并且在开庭时 , 如有反供等情形的 , 最终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自首 。
综上所述 , 检察院对曾某的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 , 如无意外 , 法院应该会采纳这个建议 。
4、曾某还能再从轻么?
理论上是可以的 。 如果在一审宣判前 , 曾某家属能够通过经济赔偿潘某家属 , 并得到对方的谅解 。 可以将潘某家属出具的谅解书递交给检察院或法院 。 法院在量刑时 , 可对曾某从轻处罚 。 无期徒刑再从轻的话 , 将是有期徒刑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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