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晋宁征地血案后富有村现状 昆明晋宁征地惨案( 三 )

上述判决书表明,其量刑发生明显变化,原因在于“杨汝明家属重审中自愿赔偿被害人舒焕章家属”,取得其家属谅解,并自愿撤回了附带的民事诉讼 。其余16人因存在自首、认罪等情节皆有不同程度的减刑 。
宣判后,村民一方的杨富、李海英、张红珍、陈俊孟、李正、张云伟等六人依旧不服继续上诉,施工方所有被告没有上诉 。2019年8月23日上午,云南高院对此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
据参与此次庭审的辩护律师向财新采访人员介绍,在当日的庭审中,被控“首要分子”的村民是否起到组织作用、是否故意杀人、争取播放同步录音录像等成为焦点 。
“李海英她们就不是这场冲突的组织者,一千多人规模怎么能一下就组织起来?”徐红卫说,李海英对近千人规模的械斗现场没有指挥、控制的能力,不能认定为组织者和领导者 。此外,她也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在案发当天以及前一天李海英曾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报警电话说了富有村和扣押人质的事,这说明她们在现场的做法是被迫“自卫”和引起政府部门重视 。
财新采访人员了解到,在这一次庭审中李海英、杨富、张红珍等人及其辩护人均称他们不是本案的组织者、指挥者,他们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二审从轻处罚 。
李海英方面称,为了保护村民的利益,反击施工方的殴打才参与犯罪的;李海英只是朝一名受害人的脖子上浇过汽油,没有做其它事情 。杨汝明一方没有开工许可证,属于无证施工,村民反击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杨富方面则认为,村民集资交钱是由李海英、张红珍等人负责,他没有参与购买钢叉、汽油桶等工具的行为,他不是负责人 。案发当天,他只是听到有人喊“往前冲”时,拿着石头向对方投掷过 。
张红珍及其辩护人称,她参与村民集中到村口的原因是防止被施工方殴打,且村民都是自愿去的,没有被组织、指挥去,“张红珍没有捆绑过被害人,也没有将被害人押往村口与对方对峙,也没向被害人浇过汽油,案发时场面太乱,不知是谁指挥冲的,张红珍没有指挥过” 。
作为唯一有直接证据的陈孟俊及其辩护人称,他只是拿刀砍过一名男子,该男子被砍后还在跑 。因此,该男子的死亡不应由他负责 。另外两名上诉村民也对一审量刑过重提出异议 。
出庭的公诉人则认为,双方都有持械斗殴的故意,村民方在冲突中使用了大量的攻击性工具,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意图是明显的,李海英、杨富、张红珍用广播喊话或亲自通知的方式召集村民,组织、领导的地位、作用足以认定;在冲突中,李海英、杨富在搅拌站方向进行指挥,张红珍在小梨园方向进行指挥 。三人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 。本案中搜查、扣押、确认笔录及DNA报告,足以证实陈孟俊持刀加害过王录应,因此,陈孟俊应当对王录应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两人量刑也并无不当 。
2019年12月18日,云南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高院认为,李海英、杨富、陈孟俊、张红珍以及杨汝明等人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因征地引起的矛盾,聚众进行大规模斗殴,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 。李海英、杨富、张红珍和杨汝明系双方的组织者、指挥者,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实施行为,均有大量证人证言证实,其各自的供述也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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