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家义务
(一)自觉接受省应急厅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受干扰,对自己的服务内容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现委托工作或与有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职事由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专家(含自愿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五)在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对象有关安全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六)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不提前与服务对象联系、接触以及透露服务内容、要求、行程安排等,不在正当报酬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
第十一条 专家管理
(一)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承担或者与本单位有直接业务关联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 。
(二)审查、核查、检查、评审意见以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出现“省级专家”等文字表述 。所有专家均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和案件调查 。
(三)除省应急厅同意外,严禁借用省级专家名义,以个人、项目组、课题研究组等形式,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有关项目 。一经发现,取消省级专家资格,六年内不再聘用 。
(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视情况向所在单位、推荐单位通报相关情况:1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省应急厅委派任务的;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被举报、反映,经查实的;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
(五)专家执行委托任务时,对在职专家,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履行报告与请销假程序;对非在职专家,由本人向推荐单位报备 。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部门可就专家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服务质量情况,以及对专家选聘、解聘等向省应急厅提出意见建议 。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组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专家库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安全生产专家简介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管理办法】编辑: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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