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19条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 二 )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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