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路政管理条例和规定( 三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违法事实: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 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 , 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十二、违法事实: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三、违法事实:非公路防护、养护需要 ,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 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 , 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十四、违法事实: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妨碍安全视距
违反法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 除公路保护需要外 , 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 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 ,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 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 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路政管理条例和规定】十五、违法事实: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吊装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下空间堆放物品;利用公路涵洞堆放物品;利用公路桥梁搭设设施;利用公路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利用公路隧道铺设输送易燃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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