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路政管理条例和规定( 五 )


十九、违法事实: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车辆装载物遗洒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车辆装载物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违反法律: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 , 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 , 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 , 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 , 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 , 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 , 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 , 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罚依据: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违法事实:公路养护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违反法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
处罚依据: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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