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三)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
举例: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依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六级伤残16万元七级伤残12万元八级伤残8万元九级伤残5万元十级伤残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9.5万元六级伤残8.5万元七级伤残4.5万元八级伤残3.5万元九级伤残2.5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过错)除外:
不足5年,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按照全额的40%支付;
不足2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不足1年,按照全额的10%支付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四)
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