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生下自闭症儿子后直接丢给养母照顾,养母不堪重负能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 )


法院同意诉请 , 双方收养关系解除
在徐阿姨的眼里 , 这笔补偿费用相比自己与丈夫几十年的付出根本不值一提 。 且不说抚养一个孩子耗费的光阴和心力 , 也不说婚房购买、装修等大额开支 , 自己多年间对女儿是有求必应 , 炒股、拍车牌、买车……各项活动都是自己掏钱赞助 , 甚至丈夫去世前因为担心女儿在自己百年之后无人照顾 , 前后曾出资几十万元为其投资各项保险 。 这“九牛一毛”的60万更像是自己压抑多年的情感宣泄 。
女儿小李坚决不同意母亲的诉请 , 在她眼里 , 几十年的相处自己早已融入这个家庭 。 即使几年前知道自己并非亲生 , 也从来没有寻找亲生父母的想法 。 自己尽管有做的不对的地方 , 但是希望母亲仍能给自己一个机会 。
亲情破灭后 , 再多的弥补都为时已晚 。 面对女儿的悔悟 , 徐阿姨态度坚决 ,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同意了徐阿姨的诉请 , 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 , 但对于徐阿姨的补偿要求 , 因缺乏证据没有支持 。
判决下来后 , 小李仍在为修复母女关系不断努力 , 微信上不断拍摄儿子的小视频发给母亲 , 生活中寻找机会带着补品看望母亲 。 然而徐阿姨的态度却依旧冰冷 , 言明自己不需要任何迟到的关心 。 那扇如今给女儿关闭的家门 , 不知何日才能重新开启 , 更难说紧闭的心门……
法官说法:养母收获的更像是“冷暴力”
现实中父母经常半抱怨半骄傲的抱怨子女“不听话 , 可惜亲生的也不能不要” , 虽然偶尔调皮顶撞 , 但是父母与子女间天然的血缘纽带往往决定了即使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 , 父母也难以割舍血浓于水的感情 。 那么对于经过公证的收养关系 , 从法律角度来说可以解除关系吗?
答案是肯定的 。 在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对解除收养关系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 其中第1115条载明 ,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 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不能达成协议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由此可见 ,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是判定收养关系能否解除的重要依据 。 本案中 , 徐阿姨在丈夫去世后的多年间依然帮助女儿照顾智力残疾的外孙 , 无论从情理还是生活实际出发都实属不易 。 乌鸦反哺 , 小李在一心忙于学习和职业规划之余却没有承担作为母亲的基本责任 , 将智力残疾的孩子交付母亲 , 忘了母亲年事已高也需要有人赡养照顾的事实 , 造成双方关系的逐渐恶化 。 另一方面 , 针对徐阿姨提出的补偿 , 《民法典》中第1118条载明抚养费的补偿要建立在”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基础上 , 于本案而言徐阿姨收获的更像是“冷暴力” , 并没有虐待遗弃的相关实质证据 。
对于一段收养关系 , 能够用公证或判决明确权利义务 , 其中相处却要真情实感来加以培育巩固 。 付出 , 收获 , 本身就是一道难以精确衡量的等式 , 但是天平的两端一定是双向互动 , 亲情才能长久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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