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棚管理制度 小区停车棚管理( 二 )


第十四条 地上公共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有偿停车”的原则,车辆进入小区后开始计时,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后方可驶离小区 。地上公共停车位满位时,提前告知车位已满,并让车辆尽快驶离小区门口 。
第十五条 地下停车位只供经登记的车位使用人的车辆进入和停放 。非车位使用人车辆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凡有私家车库的业主应将车停放到地下车位,尽量把地面车位留给无车库的业主停放车辆 。如发现有地下车位的业主把车停在地面临时车位,则按标准收费 。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急救、警务等执行任务特殊车辆可免交费用 。上述两种车辆出场后,重新计时收费 。
第十七条 大货车、和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学校车辆、小型货车需进入小区的,经物业公司许可后,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区域停放 。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皆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指挥引导,不得随意停放,堵塞路面,压台阶,压绿地 。不得停放在消防登高平台,占用消防通道 。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在地下室,专供非机动车停放 。不得停放在小区地面、单元大厅、楼道等其他公共部位 。
第二十条 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

违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业委会积极支持,业主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 。
第二十二条 如有因不交纳相关费用或其他纠纷故意损坏道闸、殴打管理人员、封堵小区出入口等恶劣行为者,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者的:
1、未经备案的车辆,拒绝其进入小区 。
2、小区停车位已满;由物业公司要求其驶离小区 。
3、因停放在非停车位造成公共部位破损的,可要求赔偿 。严重或较大损失的,报警并经由法定程序进行勘察出具赔偿标准,一般和较小损失的,可采用协商方式确定赔偿标准,一般人行道板、地下车库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赔偿,损坏绿化的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赔偿 。赔偿款项缴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开具收据,并由物业公司负责修复损坏部位 。
4、对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进行联系或报警移车,无特殊原因的,经联系60分钟内未驶离的,则由物业公司进行锁车 。若违停车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占用消防通道的,物业公司可报警拖车或由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拖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
5、车辆在小区出现事故、刮碰、偷盗等意外后,车主可自行报警或请物业公司代为报警 。物业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提供线索 。
6、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驶出小区的,物业公司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警 。拒不服从且态度恶劣的,物业有权限制其一个月内禁止地面停车;如有殴打车位管理人员,或抢夺、摔打管理人员物品的,物业有权将该车辆列入临停车辆黑名单 。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不文明行为发生的,物业公司均应及时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进行记录,不服从物业公司管理,经记录有三次及以上违规停车或行驶行为的,可在公共区域张榜通告,并自第三次行为起半年内不得进入小区 。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小区地面公共停车费收入,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其中不超过20%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80%以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认) 。并按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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