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家名人名言 文学大师名言( 二 )


打假不能仅靠声讨多个主体应当担责
“伪名人名言”常常给名人本人带来很大困扰 。
莫言说:“诸如《我只对两种人负责——我生的与生我的》等名言警句 , 均非我作 , 但有些人据此批评我的三观 , 对此我只有哭笑并叹息了 。”
正所谓 , “造谣一张嘴 , 辟谣跑断腿” , “伪名人名言”的打假也是如此 。对于这些时不时在网络上冒出的“伪名人名言” , 除舆论声讨外 , 冒名人、网络平台、出版社等主体是否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呢?
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亚西律师认为 , 冒用名家的名字杜撰“名人名言”或编造作品 , 是一种冒名行为 , 侵犯了被冒名人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 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 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因此 , 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发表言论或作品 , 可能侵犯被冒名人的姓名权 。
黄玉烨告诉采访人员 , 假借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传播作品 , 背后通常是利益的驱使 。这种行为违背被署名人的真实意愿 , 在著作权法上来说 , 侵犯了其署名权 , 对其声誉也可能造成损害 。比如说有人根据“伪名言”指责名人 , 如果说“伪名言”的内容违法违纪 , 对名人的影响会更大 , 还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 需要停止侵权、恢复影响、赔偿损失等 。
“在网上假借他人名义发布作品的行为 , 以及在现实中制作虚假语录并且进行传播的行为 , 都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行为 , 违反了著作权法规定 , 根据其情节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黄玉烨说 。
至于说网络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 冯晓青说 ,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 , 网络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 ,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但如果是很明显的侵权 , 则还要适用“红旗标准” 。冯晓青解释说 , 所谓“红旗标准” , 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 , 却采取“鸵鸟政策” , 假装不知 , 则同样能够认定其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 。
黄玉烨说 ,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 , 逐一去审查海量信息的真实性、作者是否有授权很困难 , 所以才有“通知—删除”规则 , 在平台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避风港” 。但对于出版社来说 , 一直都要求其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 。
关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涉及假冒他人作品 , 出版社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 , 冯晓青说:“通常来说作者和出版社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许可关系 , 二者之间有合同 , 其中明确规定作者要保证自己是提供给出版社作品的权利人;如果因为出版该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其他民事权利 , 由作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但即便如此 , 出版社仍然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 , 否则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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