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因为工作受的伤,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们的工伤负责,给予一定的假期治疗并给予经济补偿 。此外,仍有部分情况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也需负责 。
网友咨询:
小张在一家公司上班 。公司规定中午11点半到12点半为午休时间 。一天,11点半小张去吃过午饭后,回到工位休息 。突然心脏病发,虽然公司叫了救护车,但救护车到现场后,小张已经去世 。家属认为小张构成了工伤,要求按工伤待遇执行 。但公司认为小张系因疾病发作去世,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小张是否构成工伤?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王蕾律师解答:
视同工伤包含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案中小张因心脏病发去世,属于突发疾病去世 。其次,小张去世的地方为工作岗位;第三,小张去世的时间为午休时间 。
午休时间为满足个人基本生理需求的用餐和歇息时间很短暂,也是为了下午继续工作所作的必要准备,与职工完全脱离工作岗位下班休息时间不同,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职工为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工作场所短暂的、必要的休整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
根据上述三个条件,该案中小张的去世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应构成工伤 。
王蕾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午睡死名词解释 午睡死亡 案例分析】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王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工作态度认真、作风严谨,能够熟练运用法律业务经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处理民商事、婚姻家事、刑事等领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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