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子账户,婆婆索要无果,法院判了!( 二 )
二、受害人死亡相关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 , 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 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如有发生)支出的合理费用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 在分割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 , 垫付的费用先行扣除 。 比如死者在受伤后、死亡前进行了治疗而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之后垫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丧葬费等费用 , 应当先行扣除 。
第二 , 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属于特定的权利人 。 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 , 系根据死者生前具有的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以及被扶养人扶养年限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 属于具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 , 归属于各权利人 。
第三 , 未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可以采取不等额分割的原则 。 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未明确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 应视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 在分割该部分赔偿金前 , 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以及专属于各权利人的费用后 , 再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 , 根据各权利人现实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等原则进行适当分割 , 并非一律等额分割 。
综合:益阳市大通湖区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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