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废止了吗( 二 )


需要注意的是,被派遣员工在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
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员工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上述笔者所列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可以看出,只有在出现法定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才能把派遣工退回,否则属于违法退回的情形 。而上述所列的法定的退回情形可大致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双方终止合作,二是出现了用工单位可以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在案号为(2019)沪0109民初12453号的张斌与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尚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尚韵供应链管理公司违法退回被派遣员工张斌,尚韵供应链管理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上海外服公司也因此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样的,在案号为(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334号的邵伟杰与上海蓝海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游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上海游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违法退回被派遣员工邵伟杰,法院判定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前述案例可以看出,除上述法定退回情形外,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员工的,除了将向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外,若违法退回导致被派遣员工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作为对劳动者劳动成果的直接受益人,还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向其支付赔偿金,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不仅仅只有在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员工时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若出现拖欠被派遣员工工资、加班费等情形时,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可以完善单位本身的《员工手册》、《管理规定》等相关的用工管理制度,更加具体规定可以合法、合理地单方面解除用工关系的情形 。也可以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可退回派遣工的情形进行具体的、明确的约定,以避免自己的用工风险 。
三、派遣单位需谨慎与被退回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后,劳务派遣单位通常直接依据用工单位的退回理由与该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且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上文中已提到,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实际的用工单位,因此在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后,劳务派遣单位需要谨慎、合法地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发生在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法律适用上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解除基本一致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的存在: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后,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反之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后,重新派遣时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在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承担两种责任: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或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除了一般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外,因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而导致被派遣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员工不同意再派遣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的,劳务派遣单位同样需要向被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因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或用工单位因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被派遣员工被退回,而劳务派遣单位因此与被派遣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向被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在青岛民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因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工厂关停导致被派遣员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青岛民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崂山玻璃公司应与民安人力菏泽分公司因此就支付该被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若用工单位在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谨慎核查用工单位退回该被派遣员工的理由,不要轻信用工单位提出的退回理由,否则由此产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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