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废止了吗

德和衡商事争议解决 原创集 32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后不久,用工单位往往会以各种理由退回不再需要的被派遣员工 。而劳务派遣单位亦会以同样的理由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而产生各种劳动纠纷案件 。笔者就因前述情况产生的纠纷进行研究、分析,希望可以对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帮助 。


上海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废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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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有何区别在实践中,许多人常常会把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签订的对象不一样
劳动合同是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员工签订的,约定被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支付工资等内容的合同 。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其内容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具体的劳动者给用工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何种劳动等 。
法律关系不一样
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员工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建立而签订的,而劳务派遣合同则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就派遣用工所签订,他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合同关系 。
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地位不一样
劳动合同的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双方当事人,在身份上有隶属和管理的关系,由劳动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管理,被派遣员工需服从劳动派遣单位的管理 。而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双方当事人之间完全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谁隶属于谁、谁被管理谁的关系 。
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不一样
在劳动合同中,是被派遣员工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而劳务派遣合同中,实际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派遣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
合同订立的期限不一样
对于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具体是多长时间,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建立的劳动关系,签订的固定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
岗位要求不一样
劳动合同对双方约定的岗位没有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只能约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二、用工单位可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及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不能随便向把被派遣员工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其退回被派遣员工的事由必须是正当且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1、被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2、被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被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用工单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中关于裁员的规定的;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7、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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