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七 )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
第九十四条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第九十五条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九十六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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