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二 )


六、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答:上海举例: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沪府发〔2016〕46号(目前已失效,不过可参考 。最近出来的口径也是如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按照自然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可能存在各个地方不一样的口径,需要具体地区具体分析 。
七、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包括 5 月 31 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 年 11 月 25 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上海地区: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最新对外发布的答复口径
八、延长生育假的影响
对于计划生育或者临近生产的女职工,肯定是喜上加喜,多休息三十天,无论是对于自身的身体恢复,还是婴儿的照顾,都是双赢的;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看各企业家的想法了,笔者了解到有不少用人单位延长的“生育假”比国家规定的还长;
对于女性就业市场,不能严格意义上认为网上流传的“政府请客,企业埋单” 。因为延长生育假期间,福利待遇还是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不能说政府没有埋单 。应该算作是国家与企业的共同社会责任 。但是个别地区,延长生育假期间,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待遇,就另当别论了 。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 。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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