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一对小夫妻离婚,父母讨要买房钱,法院这样判...

子女买房 , 爹妈出钱 , 是很常见的事儿 。 可一旦小夫妻离婚 , 这笔钱算是借款还是赠与 , 该不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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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近日发布消息 , 在刚审结的一起案件中 , 一审法院判决小王和前妻小宋各自返还老王夫妇112500元 , 共计225000元 。 判决生效后 , 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小王与小宋结婚后购房 , 老王夫妇共转账57万元支付首付款 , 其中30万元由老王夫妇抵押名下的房产所贷 。 这些钱里 , 老王夫妇转给儿子小王47万元 , 转给儿媳宋女士10万元 , 但这笔钱实际已略超出首付金额 。 购房之后 , 小王夫妇将老王夫妇抵押贷款的30万元还清 。
之后 , 小王夫妇婚姻出现裂痕 , 宋女士曾向老王发送微信称“给我银行卡号 , 27万元这几天给你 。 ”之后 , 老王夫妇并未收到这笔钱 , 于是将小王夫妇起诉至法院 , 认为上述款项系借款 , 要求小王夫妇各自偿还一半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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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认为 , 老王夫妇在购房时的转账应视为赠与 , 并非借贷 , 不应当偿还 , 发短信的原因系由于老王夫妇来宋女士家里闹事 , 宋女士的家人希望通过给付27万元的方式平息矛盾 , 但因为老王并未给银行卡号 , 宋女士也没有支付款项 。
小王认可老王夫妇的诉求 , 认为二人离婚时候虽房屋归小王所有 , 但宋女士收到了折价款 , 所以他和宋女士应当各自偿还一半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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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认为 , 父母为子女购房时 , 若出资时未明确 , 父母一方应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 子女配偶如果认为购房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时 , 也需证明赠与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
老王夫妇拿出了微信记录 , 证明宋女士承诺还款27万元 , 而小王夫妇没有举证证明这些钱属于赠与 , 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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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金额 , 老王夫妇庭审中称:“给儿子儿媳转账是为了帮助小两口支付首付款 , 多出的部分是怕他们的钱不够用 。 ”法院认为 , 老王夫妇在出借的过程中 , 明确知晓首付款数额 , 多出的那些钱 , 不能算“借款” , 只能算老王夫妇是对孩子的“扶助” 。 既然当初的目的是“扶助” , 即使现在小王夫妇离婚 , 也不会发生变更——毕竟这部分款项是用于被告小王夫妇正常生活支出 , 达到了老王夫妇扶助家庭成员的目的 。 综合在案证据 , 法院最终判决 , 小王夫妇各自返还老王夫妇112500元 , 共计2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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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主审法官表示 , 从国情出发 , 在子女刚工作缺乏经济能力的时候 , 无力负担买房费用 , 父母的出资是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 , 很少出现“非得要回出资”的情况 。 因此 , 一旦父母一方主张为孩子买房的出资是借款 , 一般要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 , 是可以认定为借贷 。 如果与父母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单方给父母出具的借条另一方不认可 , 会综合考虑确定款项的性质 。 如果没借条 , 父母又不能拿出证据 , 证明双方是借款关系 , 这笔钱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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