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称租房押一付三不合理 租房时遇到过哪些不合理条款】近期北大教授称租房押一付三不合理,租房子住的本身就已不易,各位房主还有房屋租赁公司平台就别再太不合理了,很多不合理条款大多都在押金问题上 。那么租房时遇到过哪些不合理条款?下面小编带来介绍 。
北大教授称租房押一付三不合理
北大国发院院长姚洋表示:要减免年轻人的负担,把押一付三什么的全取消,是很好的带头作用 。
我想院长为年轻人减负的愿望是好的,如果出台针对毕业生政策性租房的福利政策也是好的 。但作为普通的出租方,押金的作用就是租客将一个月的房租存放在房东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
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 。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并且押金是最简单粗暴的维权手段,如果改成信用或者非货币,一旦发成违约,房东维权不能一步到位,拉高时间及扯皮成本 。
付三如果付一,按月付那是不是就是短租,不排除房租提高的风险,变相增加生活成本 。许多租客为了降低租金,会与房东商量好价格签订长时间的合同,以缓解租金涨价的风险 。如果变成真正的月付客,还想享受长期租房的优惠价格,应该普通房东应该不会在未知是否续租的情况下,还要给到对方优惠价 。
感觉矛盾没有解决,似乎有更多了 。
租房时遇到过哪些不合理条款
第一:押一付三不合理,应该是押一付一!押金在不租房的时候如果房间没有损坏可以退,有损坏按照合同补偿!有的房子房间东西一样不少,租金不退押金不退!
第二:中介有的费用收的太贵,并且有的两头收,一般都是一个月的租金!
第三:租赁期限 。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 。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
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 。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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