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三 )


第十三条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原则详见我校当年本类别招生简章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 。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我校外语教学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金融学(能源金融)教学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较高,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未达到110分(非150分满分的,按照相应比例折算)的考生和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
第十六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分别执行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 。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我校在接到各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十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入学后学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学校依据天津财经大学学生手册中《天津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严禁吸烟饮酒 。
第二十条对于录取到专业大类或含有多个专业方向的考生,在学期间结合其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情况等进行专业或方向的分流 。
第二十一条国家有相关规定和我校以中外合作办学形式招生的学生,在读期间不允许调整专业 。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和主辅修专业互换 。
第二十三条实验班是我校进行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培养优秀人才和建设优良学风的基地 。学校选拔优秀新生组建实验班 。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能源金融)专业学生符合对方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再授予对方学校学士学位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2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第二十七条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已经我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凡以往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如遇教育部、有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修订 。
第三十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咨询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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